关于秸秆(甘蔗叶)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

作者:兴宾发布

时间:2022-12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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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秸秆(甘蔗叶)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


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,减少空气环境污染,不断改善城乡环境质量,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保障交通安全,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》《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》《来宾市2022-2023年榨季甘蔗叶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》《来宾市兴宾区2022-2023年榨季秸秆(甘蔗叶)综合利用工作方案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区实际,现将秸秆(甘蔗叶)焚烧和综合利用有关规定通告如下:


一、管控种类 列入秸秆禁烧管控的主要包括甘蔗、玉米、大豆、小麦、水稻、高梁、薯类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(废弃物)。

二、管控范围 来宾市兴宾区设立的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。

(一)全时禁烧区即城建区周边区域和道路周边区域。城市建城区周边区域包括城市上风向15公里,下风向10公里范围,包括河西街道、城东街道、城北街道、来华街道、凤凰镇、小平阳镇、良江镇、城厢镇、桥巩镇、大湾镇、正龙乡、三五镇等乡(镇)、街道的全域或部分村屯;道路周边区域包括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、主要国道和省道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条状区域范围,包括七洞乡、良塘镇、大湾镇、平阳镇、小平阳镇、迁江镇、三五镇、陶邓镇、石陵镇、高安乡、蒙村镇、寺山镇、石牙镇等乡镇的部分村屯。全时禁烧区域内在任何时间、任何气象条件下都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。

(二)限时禁烧区即考虑到综合利用能力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置甘蔗叶,为避免无序焚烧造成的污染影响更大,对远离城市、集镇、高速公路、铁路的全时禁烧以外的区域,在气象条件允许并获得自治区同意的情况下,有组织的焚烧,未获审批同意时段仍不能烧。

三、处罚规定 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,将根据《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“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进行处罚。 对不听劝阻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将根据《来宾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阻碍秸秆露天禁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之规定进行查处。 对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,由司法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四、秸秆(甘蔗叶)综合利用

(一)综合利用。目前,我区共有秸秆(甘蔗叶)加工利用企业、养殖企业、合作社30多家分布在各乡镇,兴宾农投公司分别在凤凰、小平阳、良江、城厢、桥巩、大湾、正龙、三五等乡镇设立收储中心,大量收购甘蔗干叶,广大蔗农朋友可将蔗叶自行离田就近销售,增加收入;同时我区不断完善秸秆(甘蔗叶)收储运体系,各乡(镇)、街道也将在榨季期间组织队伍及时收集蔗农产生的甘蔗叶离田,希望广大蔗农朋友积极配合政府开展蔗叶离田作业。

(二)离田补贴。一是对开展蔗叶打捆离田的农机作业主体给予50元/吨的补贴。具体补贴办法按照桂农厅发〔2022〕21号文件执行。二是对不适宜农机作业的小、散地块,蔗农将甘蔗叶人工离田到地头集中堆放(再由企业、打捆队伍或经纪人收运),未出现露天焚烧的,一次性给予作业主体一定的奖补。具体奖补金额以实际出台方案为准。

五、禁烧时间:自通告发布之日起,长年坚持。

六、加强社会监督:凡是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焚烧秸秆的,可拨打举报电话12369进行举报,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。


附件:兴宾区榨季全时禁烧重点管控区域一览表

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

2022年11月25日


附件: 兴宾区榨季全时禁烧重点管控区域一览表